图书馆热忱欢迎广大师生、社会各界人士及各类爱心组织向图书馆捐赠文献、资料,并对捐赠者出具捐赠纪念证书。图书馆收受捐赠文献后,根据馆藏建设和实际需要,对受赠文献资料进行有效管理,具体办法如下:
一、接受捐赠文献、资料的范围
1.文献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健康,适合我校各类读者阅读及教师教学、科研需要的各类正式出版物。
2.具有较高学术参考价值或适合我馆特藏的非正式出版的文献资料(手稿、古籍、民族文献、地方文献等)。
3.遵义籍人士及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校友著作。
4.教师著作(专著、合著、专项调研成果)。
二、捐赠图书上架复本量
因馆舍的限制,图书馆对受赠文献资料加工收藏复本量为3-5册以内;超出复本量的,由图书馆用于与其他文献机构进行交换或自行处理。
三、下列文献不在收藏之列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图书馆将拒绝接受捐赠或流通:
1.与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法相违背的各类文献。
2.内容有悖意识形态、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各类文献、资料、图片、音像、视频等。
3.破损严重、划线、标注、眉批较多,影响阅读利用的文献(孤本、古籍、名人批注或具有历史价值的重要批注除外)。
4.内容陈旧、低俗,明显不符合当代读者阅读、参考、利用的文献。
5.其他不符合本馆馆藏建设需要的文献资料。
四、受赠文献资料的管理
1.图书馆对受赠文献资料拥有所有权、管理权、处置权、剔除权、转赠权、交换权,并可按管理需要选择使用相应的管理办法,不需对捐赠人作解释或说明。
2.图书馆对受赠文献没有主动退还的义务。
3.图书馆对于适合入藏的文献资料,及时按分编规则进行著录和组织排架;对于不符合入藏标准的捐赠图书,图书馆将以适当方式进行保存。
4.对于捐赠文献数量较多的单位或个人,图书馆可以根据捐赠者特殊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设置专架进行管理。
五、其他规定
1.全体教职员工对本人在教学、科研、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专著、合著或学校项目经费资助的专项调研成果,均有向学校图书馆主动捐赠的义务。
2.科研处在编制年度科研成果汇编目录时,负责向本校教职工著作者索取1-2册相应专著、合著、专项调研成果,并统一转交图书馆纳入特色馆藏管理。
3.图书馆受理捐赠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具有鉴别受赠文献内容的义务和责任,并严格执行管理规定。对违反管理规定出现责任事故的,须分别承担直接责任、管理责任。
4.本办法所指捐赠者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个人或机构。境外个人或机构向本馆捐赠各类出版物,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七、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