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馆概况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本馆概况 - 规章制度

文献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人:图书馆     资料来源:图书馆    发布时间:2024-10-17   浏览次数:

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为读者开展文献外借、内阅、信息检索、文献传递、科研成果查重等服务,为更好地服务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服务对象。图书馆的服务对象为全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持我馆有效借阅卡的校友、校外读者。

第二条 服务凭证。读者可凭本人有效校园卡获得图书馆文献信息服务。

第三条 纸质文献外借量及借阅期限规定。

(一)教职员工读者每人每卡可同时外借图书10册,全日制学生读者每人每卡可同时外借图书10册,其余读者按办证时的约定办理。

(二)教职员工读者外借图书期限为60天,学生读者外借图书期限均为60天。

(三)读者到期外借图书,若需继续使用,应及时办理续借手续或还书后再继续外借。

(四)图书馆提供预约外借服务,预约图书到馆后,图书馆将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预约读者。预约读者需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天内,到图书馆办理外借手续,否则作自动弃权处理。

第四条 电子资源远程服务。图书馆自动为本校读者开通电子资源远程访问及下载服务权限。读者在校园网外可使用本人校园卡号登录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图书馆远程服务端,访问和下载电子资源。

第五条 文献传递及馆际互借服务。对图书馆没有收藏的文献信息,图书馆可为需求读者提供文献传递及馆际互借服务。

(一)本校读者可通过图书馆的文献服务群或由图书馆向有协作关系的机构申请文献传递服务,文献传递产生的服务费由学校支付。

(二)图书馆为本校读者提供免费馆际互借服务。馆际互借文献到馆并进行登记分编后,申请人可按图书外借规定办理外借手续。

第六条 违规处理。本校所有读者均应自觉尊重知识产权,依规利用各类文献信息。出现下列问题,将依规进行处理。

(一)违规访问或下载电子资源终止其资源使用权。读者须自觉遵守相关知识产权协议访问或下载电子资源,不能恶意和批量下载。因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学校受到暂停服务或经济惩罚一律由违反人全部承担,且图书馆将终止其资源使用权。

(二)逾期暂停外借权限。读者所借文献超过外借期限而未归还者即为逾期。逾期读者将被暂停借书权限。

(三)遗失赔偿。读者所借书刊不慎遗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则上赔偿同版原文献,如无法赔偿同版原文献,则按固定资产损失相关规定报资产管理部门处理。

系列书、丛书、珍本、孤本等图书因价值大、复购难度大,如无法购买到同版本遗失图书,赔偿方式须与图书馆另行协商。

(四)损坏赔偿

1.轻微污损,但不影响流通使用的进行批评教育。

2.严重污损影响流通使用,按“遗失赔偿”有关规定处理。

3.凡撕毁、损坏图书者,应由读者赔偿同版原文献。若无原版文献赔偿,则按“遗失赔偿”有关规定处理。

4.撕毁文献条码、防盗标签按“遗失赔偿”有关规定处理。

(五)偷盗处理

1.凡偷窃本馆文献或盗用他人借阅卡借阅文献,一经发现,除收回所窃文献外,对当事人予以下列处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馆内或校内通报批评;通报所在单位批评教育;态度恶劣者送交保卫部门,并报请学校处理。

2.利用其他文献偷换图书馆文献者,除没收所涉文献外,赔偿原文献,同时按前款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离校手续办理。

凡本校读者离校(学生毕业、结业、转学、退学,教职工退休、调离本校等),或校外读者不再使用校园卡,须还清所借本校图书馆或资料室全部文献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校外读者如交纳有外借押金,由本馆负责退还。

第八条 本规定由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图书馆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